直播带货给大家带来了生活的便利,“翻车”事件却也频频出现。带货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遭投诉,主播遭受经济损失能否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直播销售的化妆品存在进口批件过期问题导致商家与带货主播发生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放
小王是某直播平台带货大v,每天的带货销售额高达百万。A公司为了推广公司产品,请小王帮忙在平台带货。双方约定,A公司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小王负责直播带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果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等,A公司应当赔偿小王总销售额10倍的违约金。直播结束后,小王如约完成了1700余万元的带货任务。
本以为双方皆大欢喜、合作愉快,没想到小王的粉丝收到A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发现该批次产品的进口批件已经过期!愤怒的粉丝们不仅要求赔偿,还将小王投诉到平台。为此,小王不仅被直播平台处以强制考试、缴纳违约金等处罚,更是在“双11”前被暂停直播14天。小王自己也是感觉很委屈,明明是A公司没有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还连累了自己被停播,14天停播对每天带货百万的小王造成了的损失可真心不小。一气之下,小王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5,000余万元。
A公司应诉答辩,对商品过期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小王主张的违约金系“天价”,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法院判决
金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违反了其与主播小王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责任及小王损失等案件主客观因素,判决A公司赔付小王违约金800万元。
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网络主播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乏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各方主体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确保直播带货不翻车。
一、无论销售模式如何变化,产品质量始终是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生命线
直播带货有多方主体参与,除了最基本的消费者和供货商,还有主播、直播平台、MCN机构等。
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中,不符合质量问题的商品售出后一般仅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而直播带货中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可能会损害主播、直播平台,甚至MCN机构的权益。本案中,主播就因销售劣质商品而被平台判处停播和罚款。
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而言,用于推广销售的商品、服务质量、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符合要求,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或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当前各种类型的线上购物发展迅速,消费者购买时可能看不到商品,商品供应商万不能心存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侥幸想法。

二、保障商品质量,多方主体都有各自的责任
MCN公司及主播,作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体,通过粉丝的信任、影响力等因素促成交易,都应对直播选品尽到合理审查,在营造消费者友好的良性网络直播营销环境中承担社会责任。
直播平台虽并不直接参与直播带货,但直播平台仍应当引导、提示主播和消费者注意产品质量,对售卖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把关。
总体而言,无论是主播、MCN机构、直播平台,对于产品质量均应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果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还帮忙带货,则要和生产厂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喻丽 刘泉宏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