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727号令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了31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被废止。为做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日前,安徽省药监局提前谋划,在全国率先出台《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明年1月1日起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步施行。
在制订过程中,省药监局注重总结基层执法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围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对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现种类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力求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体系。
抓住化妆品的产品风险定位。化妆品既有低风险的,有的类似于工业产品,也有高风险的特殊化妆品,本基准重点抓住风险类别,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类型,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对涉及标注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
建立科学的基准编制体例。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一方面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方便基层按图索骥,可操作性较强。另一方面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为“兜底条款”,便于基层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
坚持合理适当的裁量尺度。明确对存在法定情形的,应予优先适用。为了保持药械化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我们在化妆品裁量中沿袭统一的减轻的原则规定,把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细化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处罚额度。
建立完善的裁量指标体系。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行使条件。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到人的条款设定了裁量基准,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7条。
【来源:安徽药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