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消息,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通报,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