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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化妆品店侵犯“美即”商标权 赔偿5000元

信息来源:zhuang365.com   时间: 2012-08-09  浏览次数:497

“美即”面膜市场价一般在10元以上,而在乌鲁木齐一化妆品店却只卖3元。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发现后,对该店销售的美即面膜进行了鉴定,确定为假货,随即将该店主诉至法院。

8月8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法院经审理判令店主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美即公司5000元。

去年9月,市民小云在长江路国贸大厦购物时,发现一家店铺内卖的“美即”面膜仅售3元,因自己曾买的“美即”面膜一片就要10元,于是小云一下买了十几片,回家试用后却发现,面膜没以前用的粘稠,味道也不一样,她便拨通了美即公司的投诉电话。

美即公司称,公司生产的面膜市场价都在10元以上,为核实情况当即派人前往乌市调查。

2011年9月27日,美即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公证人员的陪伴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小云购买面膜的化妆品店里,以每片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些“美即”面膜,从包装看与该公司生产的几乎相同,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其与正品的区别。

经鉴定,这些3元“美即”面膜均是假货。将证据进行公证后,美即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化妆品店告上了法院。

美即公司认为,化妆品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同种产品,不仅侵犯了美即公司的商标权益,还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化妆品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化妆品店主则称,产品是自称美即公司的供货商提供的,进货价1元,卖价3元。收到传票后,现已将产品下架。该店主称,自己店里兼营批发零售,都是厂家直接到店里供货,所以也无法判断真假。

法院认为,美即公司系“美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相关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化妆品店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销售的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了“美即”商标文字和图案,且该产品也未提供合法真实的进货渠道,使消费者购买时产生混淆,化妆品店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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